益资复决字〔2024〕133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03327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1-2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秦某某

  住所: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蔬果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蔬果仓储店”购买了一盒“**酸奶”。案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8日,保质期为25天,截至申请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线索,同日,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经开区市监所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未在被举报人店内发现过期食品。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3天,但案涉产品供货商业务员于2024年10月1日对该店现存所涉产品进行了更换,且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基于案涉产品过期时间短、产品数量少,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的“**蔬果仓储店”购买了一盒“**酸奶”,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8日,保质期为25天,截至申请人购买时,案涉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天。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当日回复,因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时间短,且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未发现店内两个冷藏柜里冷藏保鲜食品及奶制品有过期情形。2024年10月15日,被举报人在案涉店铺张贴《产品召回声明》:“由于业务员个人原因,凡是在2024年10月10日之前在本店购买食品与牛奶过期的产品,凭小票一律召回,并3倍赔偿。”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

  2. 申请人支付截图照片、商品购买小票照片

  3. **蔬果仓储店门面照片

  4. 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三张

  5. 申请人提交音频(拟证明购买过程)

  6. 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7. 现场笔录(2024年10月14日)

  8. 武汉**乳品有限公司三聚氰胺等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9. 产品召回声明(2024年10月15日)

  10. 益阳**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照片

  11. 益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2. 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当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被举报人一方面认可案涉过期酸奶为其所售并发布了召回公告,另一方面称案涉产品供货商业务员已于2024年10月1日对店内产品进行了清理与供货,未看到有产品留存,其陈述相互矛盾。被申请人基于案涉产品过期时间短、产品数量少的情形,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但并未对被举报人销售过期案涉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作调查,属于事实不清。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针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级召回针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三级召回针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案涉酸奶过期3天,食用后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适用二级召回制度,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本案中,被举报人张贴了《产品召回声明》,但是其召回声明不具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素,也未向被申请人报告召回计划,不能视为有效召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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