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号**室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在由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食品专营店”购买了“**梅尼耶”产品。被投诉举报人在店铺“商品参数”中宣传案涉产品是无糖产品,实际其碳水化合物含量远超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3规定的无糖标准(碳水化合物≤0.5g)。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误导了申请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8月6日收到后,于8月9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被受理。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宣传“无糖”食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函》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8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被受理。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人还提供了供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糕点(烘烤糕点)出厂检验报告》、四种口味梅尼耶蛋糕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无糖”字样,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在自查中发现,并主动删除了“无糖”字样,在整改之前,售出产品仅有一单。基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主动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另,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决定以回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花费14.8元在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食品专营店”购买到草莓味“**梅尼耶”产品。案涉产品配料有“白砂糖”;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0.9g/100g。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商品“是否含糖”参数中标注“无糖”。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于2024年8月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收到后,于8月9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被受理。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供货厂家汉川市晋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糕点(烘烤糕点)出厂检验报告》、四种口味(含草莓味)梅尼耶蛋糕《检测报告》。被投诉举报人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前已自查并主动删除“无糖”字样,整改前仅售出一单产品。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宣传“无糖”食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且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及其邮寄单面照片
2. 产品订单页面截图照片(购买草莓味**梅尼耶20包)
3. 产品宣传页面照片(商品详情中标注无糖)
4. 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被投诉举报人证照信息)
5. 产品标签照片(配料有白砂糖;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0.9g/100g)
6.《关于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宣传“无糖”食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函》及其邮寄单面照片、物流信息截图照片
7. 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8.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 产品供货厂家汉川市晋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糕点(烘烤糕点)出厂检验报告》、四种口味(含草莓味)梅尼耶蛋糕《检测报告》
10. 现场笔录及告知受理短信截图照片
11. 整改前后的后台页面照片(“无糖”改成“含糖”,整改前仅售出一单)
12.《关于消费者投诉**梅尼耶问题情况说明》(拒绝接受调解)
1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投诉举报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14.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对举报案件进行延期)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于8月9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被受理。被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对举报案件申请延期后,于8月29日作出《关于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宣传“无糖”食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函》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投诉和举报作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证照齐全,具有食品互联网销售资质,案涉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被投诉举报人确有将案涉含糖产品标注为“无糖”的违法行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在被申请人核查前,已经主动整改且在此期间销量仅有一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益阳市资阳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宣传“无糖”食品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