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4〕11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2406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2-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晏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小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曙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利敏,局长

  申请人晏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中医诊所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中医诊所涉嫌以平贝冒充川贝的行为进行更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因咳嗽在资阳区**路**号**栋的**中医诊所(以下简称“被投诉诊所”)就诊,医师在药品单上开具了川贝70克并支付了70元。申请人明确购买的是川贝却收到平贝,违反了法律规定,认为该诊所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2024年9月6日通过市长热线办公室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但未对该诊所以平贝冒充川贝的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和合理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请求被申请人对中医诊所涉嫌以平贝冒充川贝的行为进行更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职权对被投诉诊所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实该诊所具备《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医护人员均取得有效的执业资质,该诊所坐诊医师根据患者自述病症开具了诊疗处方,选择了使用平贝为患者治疗,平贝与川贝皆具备化痰止咳平喘的功效,该平贝药材购进渠道合法,销售价格正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而非卫健部门。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9月4日,申请人在被投诉诊所就医,因申请人有咳嗽症状,申请人要求购买川贝,该诊所坐诊医师经诊断后为申请人开具的处方中使用药物为平贝。申请人认为被投诉诊所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于2024年9月6日通过市长热线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组织了工作人员对反映情况进行了核实,查看了被投诉诊所的《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医护人员的《执业资质》、诊疗处方,该诊所销售的平贝在益阳市泰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格为1元每克。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就调查结果通过市长热线向申请人作出处理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申请人在被投诉诊所的支付凭证截图照片

  2. 被申请人在市长热线回复截图照片

  3. 被申请人对被投诉诊所的《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4. 被投诉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及医护人员的《医师证》《护士证》

  5. 药材平贝的进货单

  6.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 被投诉诊所开具的《处方筏》

  本复议机关认为: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市长热线受理后被申请人回复了处理意见,申请人对该回复表示满意,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责申请,被申请人的回复也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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