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专卖店”花费14.50元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微辣)”一件。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未添加食用盐,但是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了钠含量。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2024年7月1日在12315平台上提交《举报单》,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以申请人未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联的确凿证据为由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且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告知和处理。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举报单》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被申请人依法核查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照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和现场实际进行检查,均未见异常。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检验报告》证明案涉产品为合格产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证据不足,2024年7月2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专卖店”花费14.50元购买了由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微辣)”一件,案涉产品标签标注了“配料:鸡爪、饮用水、食醋、剁椒、蒜香味复合调味料、辣椒酱、大蒜、辣椒油、芝麻油”,且营养成分表标注了核心营养成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及其含量。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未添加食用盐但营养成分表标注了钠含量,其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在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请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收悉《举报单》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核查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对照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和现场实际进行了检查。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联的确凿证据为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4年9月20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案涉产品配料未添加食用盐但产品有盐味,系配料“剁椒”含有足量盐味。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
2. 案涉产品交易订单截图
3. 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配料表照片、营养成分表照片
4. 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被举报人《情况说明》(拟说明案涉产品钠含量来源)
7. 湖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8. 产品《检验报告》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举报的受理主体。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于7月22日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按举报流程解决争议,被申请人据此仅针对举报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在事实上,被举报人属于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案涉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申请人提交了案涉产品配料表照片和营养成分表照片,拟说明案涉产品未添加食用盐,但其营养成分表具有钠含量,涉嫌虚假标注。申请人将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含钠893毫克”理解成为“每100克含盐893毫克”,混淆了营养成分表和配料的概念,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是产品营养成分含量,并不是指产品配料的含量。钠元素并非仅有食用盐这一来源,案涉产品配料“剁椒”“蒜香味复合调味料”“辣椒酱”“辣椒油”等本身就可能含有钠和脂肪等营养成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以案涉产品配料未添加食用盐而营养成分表出现钠就认定营养成分表虚假标示,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