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4〕105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1948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2-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甘某某

  住所:广东省电白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生活超市总仓花9.9元购买了一盒“香酥饼(桂花酥)”,发现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未标示桂花的添加量,申请人认为商家出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的强制规定,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履职申请)》,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告知其不予立案时未援引任何法律条例,应视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按规定对产品标识进行核查检验,未充分履行证明进货查验的义务。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所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生产商和供货商资质,证明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6月18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中规定格式制作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6月8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的**生活超市总仓花费9.9元购买了“香酥饼(桂花酥)”一盒(查询是由漯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订单编号为240608-00P1-00389),发现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未标示桂花的添加量,申请人认为商家出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的强制规定,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4年6月18日向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时,被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生产商为漯河**食品有限公司,其地址位于漯河市源汇区**乡**路,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已于2024年6月18日将该违法线索向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信(履职申请)

  2. 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4. 案件线索移送函

  5. 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6. 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7. 检验检测报告

  8. 销售开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信(履职申请)》,2024年6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执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了产品质量合格,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生产商的违法线索按规定进行了移送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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