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县**街道**路**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购买了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麻辣脆骨”一份,该商品采用执行标准Q/YSTW 0001S,该企业标准明确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但涉案产品未标注规范明确的净含量,申请人认为其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形式邮寄一份针对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于2024年7月18日邮寄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检查了所涉产品的厂家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其作为销售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涉产品并无质量问题,且被投诉举报人对涉案产品已做下架处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另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决定以情况回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在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麻辣脆骨”产品后,于2024年7月4日以该产品未标注净含量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并提供了产品外包装照片、订单截图。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于7月18日受理该投诉,并于同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商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涉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终止调解,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坊的回复函》
2.《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及挂号信
3. 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单及查询邮寄信息截图
5. 现场笔录
6. 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
7. 产品下架截图
8. 情况回复、邮寄单及邮寄信息截图
9. 被投诉举报人关于“**麻辣脆骨”投诉的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并于当日指派工作人员开展核查,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案涉商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出示了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厂家资质齐全,且案涉产品系合格产品。涉案产品未标注净含量,虽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的规定,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标签标注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亦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被投诉举报人已对案涉产品做下架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坊的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