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的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花费162元分别购买了盐焗鸡、口味羊蹄、江南小炒、猪排、牛蹄、藤椒牛肉、牛筋牛肉、脆肠等八款产品,随后发现该八款产品均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SB/T10379中GB19295里的4.1标签标示的规定,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的回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经初步审核后,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于2024年7月5日将回复函以邮件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查看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所涉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且案涉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了产品食用方法,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花费162元分别购买了盐焗鸡、口味羊蹄、江南小炒、猪排、牛蹄、藤椒牛肉、牛筋牛肉、脆肠等八款产品,随后发现该八款产品均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SB/T10379中GB19295里的4.1标签标示的规定,于2024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后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的回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函
2.《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的回复函》
3. 购买订单、付款账单及产品外包装截图
4. 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5. 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进货票据
6. 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
7. 现场笔录
8. 延期审批表
9. 拒绝调解说明书
10. 申请人挂号信照片
11. 受理告知短信截图
12. 被申请人邮寄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于2024年6月2日进行现场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申请将举报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签收,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证实其资质均合法有效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无质量问题,主观上无恶意。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湘菜原料商行的回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