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90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1268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湖南省湘乡市**乡**村**村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在拼多多“**休闲食品专营店”花费11.9元购买到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条五包,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需要低温避光保存,而店铺宣传为常温贮藏。申请人认为案涉食品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4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函》。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违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于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于2024年7月5日将回复函以邮件的方式回复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查看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所涉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且被投诉举报人已将宣传页面进行整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懒政怠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以11.9元的价格购买**辣条五包(店铺名为“**休闲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40606-062935581021163)。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签收后,次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4年6月18日指派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整改完成。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6日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

  2.《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函》

  3. 店铺11.9元购买订单及商品外包装截图

  4. 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5. 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6. 检验报告

  7. 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 情况说明及整改页面

  9. 拒绝调解说明书

  10. 短信截图

  11. 被申请人邮寄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次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于2024年6月18日进行现场调查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整改。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函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6日签收,虽超出法定期限,但违法行为轻微,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证实其资质均合法有效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无质量问题,且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立即改正宣传页面,主观上无恶意。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明确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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