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8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12688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肖某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西至**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肖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在拼多多****零食旗舰店购买到由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鱼排”5包,发现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单包到手价0.5元起”,而事实上按照50包(30.8元)折算单包最低都要0.61元,商家所宣传的“单包到手价0.5元起”不存在,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于2024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人表示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益同意退货退款,但申请人要求高额的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将情况答复以邮件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并已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花费7.9元购买到“香辣鱼排”5包(店铺名为****零食旗舰店,查询是由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订单编号为240603-351430316413269),发现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单包到手价0.5元起”,而事实上按照50包(30.8元)折算单包最低都要0.61元,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对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203083118816)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快递单物流截图显示申请人2024年7月17日予以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及物流截图

  2. 产品图片及购物订单截图

  3. 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5. 检验检测报告

  6.《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快递单及物流截图

  7. 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7月8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于7月1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并于7月16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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