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83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0035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0-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巫某某

  住所: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巫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花费10.8元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生产的川豆芝麻茶一包。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茶叶的具体名称,涉嫌虚假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了《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情况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其资质均合法有效,所诉产品未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茶叶的具体名称,确实存在标签瑕疵,鉴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产品已经停产。被诉人同意申请人退货退款,但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该情况依法终止调解。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依法依规依程序,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懒政不作为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花费10.8元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生产的川豆芝麻茶一包。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茶叶的具体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虚假标注,被申请人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进行核实,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及其邮件信封

  2.《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

  3. 店铺10.8元购买订单及商品外包装截图

  4.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5. 检验报告

  6. 情况说明

  7. 邮寄单及邮寄信息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情况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证实其资质合法有效,产品无质量问题,产品确未标注茶叶的具体名称,存在标示瑕疵问题,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后已经停止生产该产品,主观上无恶意。案涉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调解。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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