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熊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4日在超市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牌雪枣,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不属于“热加工”糕点,其产品加工方式标示错误,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照其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通过油炸工艺后在高温下直接上粉)和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均未见异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由于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处理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5月4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牌雪枣,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加工方式:热加工;加工类型:油炸类糕点;执行标准号:GB/T20977”。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的最终生产工艺并非熟制,不符合GB/T20977-2007《糕点通则》3.1“热加工糕点”的定义,其加工方式系标示错误,遂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信》的寄出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投诉举报信》中明确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签收,后指派工作人员核查了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照其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检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决定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5月28日将其邮寄到了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邮寄单号为EMS12777****7835,EMS物流信息页面显示该邮件的处理情况为:“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家人,鞋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
2. 挂号信照片
3. 产品外包装照片及超市小票照片
4. 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 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
6.《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7. 情况答复邮寄面单照片及其EMS物流信息截图照片
8. 被投诉人《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的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了《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并于2024年5月28日进行邮寄,由于被申请人情况答复邮寄的地址并非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且无证据证明签收人为申请人的指定代收人或与申请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此,邮政公司将情况答复送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不能视为有效送达,被申请人认为已将情况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不足,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将其作出的投诉受理情况继续有效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送达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