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74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88628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9-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周某某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在益阳市**医院购买了价值5025.20元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申请人将购买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提供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检测出来的结果与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准不符,申请人认为该药材系假药,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受理,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对该办结反馈不服,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2024年6月19日、6月24日、6月25日被申请人均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申请人,告知其调查情况,并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其举报不予立案,其投诉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

  二、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了该院中药房、中药仓库,未发现申请人反映使用批次(批号240104)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经现场询问,该院药剂科主任承认申请人在该院看过病、开过药。益阳市**医院(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批号240104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书》、出入库记录及申请人的处方笺等资料,证明该中药饮片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批号240104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无法对该涉案药品进行定性或抽样检验,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书属于个人自行委检,报告书中未标注样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检验结论等,且品名不一致,无法证明其送检的样品与医院使用的批号240104炒酸枣仁中药饮片为同一药品。

  三、被申请人邀请申请人与益阳市**医院到被申请人处现场处理,一是组织双方调解,二是由双方确认申请人手上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是否为该院使用的药品,并在双方见证下进行抽样送检。被申请人已按照举报和投诉分别进行受理并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益阳市**医院购买了价值5025.20元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批号240104)。申请人将购买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提供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检测出来的结果与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准不符,申请人认为该药材系假药,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6月19日、6月24日、6月25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申请人,告知其调查情况,6月25日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2.录音2份

  3.益阳市**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处方笺及支付凭证截图

  5.现场笔录、现场调查照片、库存截图及退货单

  6.《检验报告书》、入库单、销货清单、供货商资质

  7.通话记录、微信记录

  8.申请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及药品照片

  9.申请人购药视频光盘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举报单后,于2024年6月19日、6月24日、6月25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申请人,告知其调查情况。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益阳市**医院提供了批号240104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书》、入库单、销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证实涉案药品系该院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药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处方笺、支付凭证截图、药品照片及申请人购药视频光盘,证实了益阳市**医院给申请人开过批号240104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申请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未标注样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检验结论等,且品名不一致,无法证实申请人送检的酸枣仁与其在益阳市**医院购买的炒酸枣仁系同一药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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