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区**小区**栋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姚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在娄底市双峰县购买到由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枣”,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标示的“糯米果胚”系复合配料,根据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条之规定,复合配料应当标示原始配料,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申请人不服该情况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经初步审查后正式受理,并指派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情况答复并回复申请人。经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6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9月14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属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另查明,案涉产品系株洲**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双方签订了《生产加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双方无法协调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在娄底市双峰县购买到由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枣”,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标示的“糯米果胚”系复合配料,应当标示其原始配料。于是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立即指派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包装截图
2.投诉举报信
3.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加工合同
6.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7.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的被举报生产者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经查,案涉产品系株洲**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案涉生产者生产,双方有签订《生产加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具有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的法定职责。案涉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属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生产经营者负有标注食品标签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配料表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进行核实与回应,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情况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