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5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7508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8-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吴某某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区**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花费25.81元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蔬菜基地”销售的蒿子粑粑一份。申请人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案涉食品外包装上没有配料表,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未联系上。后经核实,被举报人系因家庭困难,想通过销售自己做的本地手工特产以缓解家庭经济情况,被举报人共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蒿子粑粑9单,成交金额为270.3元。通过被申请人现场调查之后,被举报人承诺不会再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并将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鉴于上述情况,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以25.81元的价格购买蒿子粑粑一份(店铺名为“**蔬菜基地”,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店开设,订单编号为240424-111248721513681)。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店涉嫌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因无法与申请人和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查验后,当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产品,被举报人立即对案涉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承诺不会再生产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产品。经查实,案涉产品共计销售9单,成交金额为270.3元,其中6单已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

  2.食品生产许可查询截图

  3.店铺25.81元购买订单及商品外包装截图

  4.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5.现场笔录、村委证明、被举报人承诺书及下架照片

  6.拼多多订单截图

  7.电话记录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被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的被举报商家(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店,拼多多店铺名:**蔬菜基地)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14年5月24日指派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查,案涉商家系因家庭困难,法律知识淡薄,销售未标明配料表的产品。经现场查验后商家立即下架案涉商品并承诺不会再生产销售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根据商家提供的拼多多订单截图证实,案涉商家共计销售9单,成交金额为270.3元,且其中6单已退款;被申请人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但在本案处理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单》,因无法与申请人和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才指派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且执法人员未提交《不予立案审批表》,其程序上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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