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5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7205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8-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熊某某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熊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超市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牌雪枣,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不属于“热加工”糕点,其产品加工方式标示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遂于2024年4月1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2024年5月25日作出情况答复,并于2024年5月28日将情况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其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照其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通过油炸工艺后在高温下直接上粉)和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均未见异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由于被投诉人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处理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的答复,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牌雪枣,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产品类别:油炸类糕点;加工方式:热加工”。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的最终生产工艺并非油炸熟制,不符合GB/T30645-2014《糕点分类》2.1.1.2“油炸糕点”的定义,也不符合GB/T12140-2007《糕点术语》2.2.13“热加工糕点”的定义,其加工方式系标示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遂于2024年4月1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签收,后指派工作人员核查了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照其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检查,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以上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于2024年5月28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

  2. 挂号信照片

  3. 产品外包装照片及超市小票照片

  4. 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 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

  6.《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7.情况答复邮寄面单照片及其EMS物流信息截图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的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虽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但对案涉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了相关情况答复并于2024年5月28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晓其投诉事项受理的情况,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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