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45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70023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7-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孙某某

  住所:江苏省沛县**镇**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买到了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绿茶肉松蛋黄欧包”,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实际营养成分表中没有其宣传的高膳食纤维含量,涉嫌虚假宣传,于2024年3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在平台上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予告知立案,以调解代替处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重新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收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经初步审核后于2024年3月24日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于2024年5月8日将投诉处理结果回复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人表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意退款,但对于赔偿要求,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在拼多多“**食品”店铺购买到了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绿茶肉松蛋黄欧包”,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实际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其在网页中所宣传的“高膳食纤维”,于是在2024年3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但是其在具体的投诉内容中要求被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改正违法行为,也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告知是否立案。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并于2024年5月8日在平台上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回复,说明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全国12315平台截图照片

  2. 网购订单照片及商品宣传页面照片

  3. 商品外包装标签照片

  4. 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5. 资阳区疾控中心《检测报告》(ZYCDC/CXWJ-28-T08)

  6.《益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7. 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按投诉流程解决争议,被申请人据此开展投诉处理流程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收悉了该投诉单,3月24日在平台上回复告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5月8日在平台上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办结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同时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受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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