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住所: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零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购买到的湖南**零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风味鱼”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认为该“风味鱼”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碳水化合物为31.2克。但是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标准版第6版第一册中的内容,鱼的碳水化合物每100克为3.8克。在案涉食品未添加糖类的情况下,其碳水化合物明显存在虚假标注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调查核实上述情况,作出的情况答复违法,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指派食品生产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对湖南**零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工艺流程、所诉产品检验报告(GSIIWA211229),并核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未见异常。湖南**零食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鱼”所使用的标签标示是以产品检测结果为依据,符合GB28050-2011第3.4的要求,不存在虚假标注情形。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零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申请人有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但是因为申请人要求高额赔偿,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因此,被申请依法终止调解,并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在盛业超市虎门步行街店购买了**牌“风味鱼”。之后,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零食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鱼”存在虚假标注情形。该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营养素中碳水化合物31.2克。标注的配料为公干鱼、植物油、食用盐、食用醋、辣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并开始核查。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零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盛业超市虎门步行街店购物小票及付款记录
2.食品违法投诉举报信及食物成分表截图
3.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零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
4.**牌“风味鱼”产品照片
5.湖南**零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
6.检验检测报告(GSIIWA211229)
7.《拒绝调解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2024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并开始核查,4月9日作出相关情况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证实该案涉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案涉产品营养成分标签是以检验检测结果为依据而标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产品虚假标注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且因被投诉举报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的行为,适应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零食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