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1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35473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5-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周某某

  住所:湖南省南县**镇**村**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就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一家名叫“**旗舰店”购买了一双婴儿软底棉鞋。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三无”产品,导致婴儿出现出血过敏的情况。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旗舰店”经营者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被申请人收悉到该举报信息后,于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回复告知,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回复内容违法,且回复附件中的证据内容与实际网站标注不符,案涉网站上标注的产品成分是“95%棉5%氨纶”,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合格证上显示夹层为100%聚酯纤维、表/里为100%涤,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4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指派了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案涉网店经营者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被申请人针对出售的案涉产品未随附产品《合格证》而误导申请人认为其为“三无”产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案涉网店经营者根据要求对仓库内货物进行了清查并已整改到位。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称,网站标注的产品成分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网店工作人员在网页商品信息中因疏忽填写错误导致,针对该情况,网店经营者已将上述产品信息整改并下架了商品链接。加之申请人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婴儿出现过敏反应的原因是由于穿戴案涉产品造成。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5日将情况答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在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旗舰店”上购买了一双粉色婴儿软底棉鞋,支付了21.8元,订单编号为2047032626080563076。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以网店经营者涉嫌“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了经营者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告知,告知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粉色婴儿软底棉鞋交易截图

  2.粉色婴儿软底棉鞋产品照片

  3.婴儿脚部照片

  4.快递包裹照片

  5.网店商品信息截图

  6.全国12315平台网站详情截图

  7.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

  8.检验报告

  9.产品合格证

  10.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11.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12.情况说明及整改图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主体与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进行了核查,于3月5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及案涉产品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举报人作为产品销售者,已验明了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证实了该案涉产品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针对查实的被举报人未将《合格证》随附在产品实物中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已根据该通知书要求进行了整改,已将《合格证》张贴在了所要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就网店网页上标注的产品成分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不一致的情况,被举报人也已主动将案涉产品下架。显然,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适应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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