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针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违法并责令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在涟源市**百货世纪华联光明山店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生产的皮蛋一盒,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案涉食品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但依据产品标准应无质量等级之分,申请人认为案涉食品生产厂家涉嫌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作出了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核查情况,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情况回复中无投诉事项调解处理的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函》后经初步审核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受理,并指派食品生产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查明,益阳市资阳区**皮蛋厂生产的“皮蛋”所使用的标签标示与申请人所提供的投诉证据完全不符,申请人所诉实物系假冒产品。被诉人当场出示了证据和情况说明,工作人员就此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鉴于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投诉益阳市资阳区**皮蛋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回复,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在**百货世纪华联光明山店购买了“**”牌松花皮蛋8枚,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品名、配料、食用方法、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质量等级、电话、生产商等信息,其中生产许可证为SC11943090200142、质量等级为一级、电话为13973851155、生产商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申请人认为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存在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加工厂。2023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后,于10月17日受理,之后查实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943090210025,生产的皮蛋外包装并未标注质量等级,外包装上的电话号码、产品标准、配料、净含量也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上所标注的不同。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核查情况,回复申请人因其投诉举报产品并非案涉厂家产品,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如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
2.**百货世纪华联光明山店小票
3.申请人提供的“**”牌松花皮蛋外包装照片
4.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核查情况
5.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6.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出具的《申明》
7.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的受理主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正式受理后,因查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系假冒产品(非被投诉人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因内容中未明确提及投诉调解处理情况而构成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应该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积极履行了受理、核查等法定职责,且经其调查查实了申请人投诉的案涉产品并非益阳市资阳区**蛋品加工厂生产,申请人投诉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成立,对其投诉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并告知。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核查情况中虽未明确写明就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但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且一并告知了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未明确写明终止调解仅为表述瑕疵,并非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受理、核查、告知等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