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1223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赵某某

  住所: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食品经营部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淡水小鱼干”,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涉案商家。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但申请人认为该回复未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悉赵某某的投诉单,经初步审查后于2023年11月21日正式受理,并指派食品生产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被投诉人销售的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其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地。202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所销售的鱼干标签进行整改,被投诉人已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于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诉情况,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投诉人不同意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花费16.9元购买“淡水小鱼干”1袋(店铺名为“**官方直营店”,由益阳市资阳区**食品经营部开设,订单编号为3596065815630266559)。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为散装称重产品,应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且该产品属于加工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证。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涉案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标签上应标注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保质期等信息,涉案商家未标注产地和销售者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涉案商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已整改完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无异议,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2. 产品外包装图片及订单截图

  3. 益阳市资阳区**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4. 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5. 整改后标签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0日收到投诉单后,于同年11月21日正式受理,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责令案涉商家进行整改,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案涉商家整改完成后,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之后于2023年1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办结反馈。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尽职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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