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6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0168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2-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吴某某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副食配送中心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即食燕麦片”,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后发现,网店上宣传该产品无糖,实际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超规定的标准,申请人认为网店经营者涉嫌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11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受理决定书,告知其已经受理了该投诉。同时,被申请人指派经开区市监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均合法有效。且被投诉人在其开设的网店上标识的“无糖”宣传字样是在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官网上下载的,被投诉人在自查中已发现并主动改正,删除了“无糖”字样。由于被投诉人在自查中主动整改,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另因被投诉人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举报方赔偿要求,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情况回复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1.8元购买“即食燕麦片”1袋(店铺名为“**副食”,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副食配送中心开设,订单编号为231019-575185919003596)。案涉产品网店经营者在网店上的商品详情栏中就该产品标注了品牌、包装方式、净含量、是否含糖、是否即食等信息,在是否含糖中标注的是“无糖”。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网店上宣传该产品无糖,实际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超规定的标准。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督〔2023〕第101号)并于第二天邮寄送达,之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吴某某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并于12月21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签收截图

  2.“即食燕麦片”订单截图及商品快照

  3.“即食燕麦片”照片

  4.投诉举报信物流轨迹截图及信封复印件

  5.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6.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7.即食燕麦片《检测报告》

  8.现场笔录

  9.关于吴某某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0月3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10月3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且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之后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了“关于吴某某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送达。在该举报情况回复内容中就案涉举报不予立案、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其赔偿请求等相关内容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尽职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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