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烤面筋”,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网店经营者宣传页面上宣称35包9.89元,实际购买35包需要14.5元,购买5包需要10.9元,申请人认为案涉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其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安排物价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3年12月5日下午15:17,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给申请人去电(电话号码13358536592),告知对其投诉已受理并在积极调查处理中。
在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拼多多平台“**食品专营店”上查找了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并进行了购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购买5包实际支付价格为4.67元,同时也查看了烤面筋35包的价格为9.89元,与商家宣传价格相符。2023年12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关于**食品专营店相关问题的说明》,解释了申请人购买5包案涉食品,却支付了10.9元的原因,具体原因是:该店铺提报的活动于2023年11月23日15:50左右临时下架,被店铺运营发现后立即上线恢复活动页面价,在操作的空档期间申请人下单(2023年11月23日15:53下单),导致其按原价(10.9元)购买了商品。为此,被投诉举报人愿意全额退款并向申请人致歉。因被投诉举报人并非主观故意,且发现后立即上线恢复活动页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1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10.9元购买“烤面筋”5包(店铺名为“**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31123-122452776614047)。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案涉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店铺网页宣传图上标注“活动价9.89烤面筋39包到手”,但是申请人购买5包却支付了10.9元。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12月5日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拨打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为:13358536592)。2023年12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关于**食品专营店相关问题的说明》。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
2“烤面筋”商品快照及订单截图
3. 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4. 投诉举报信物流轨迹截图及信封复印件
5. 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现场笔录
7. 被申请人查看店铺并下单的截图
8. 关于**食品专营店相关问题的说明
9. 不予立案审批表
10.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快递单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2月3日收到投诉信后,虽有主动电话联系过申请人,但对案涉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未有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了相关情况答复并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晓其投诉事项受理的情况,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