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住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商行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一包“步步为赢”辣条,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于是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店铺经营者,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了办结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违法,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3年9月18日收悉并受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后,指派了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到案涉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被投诉人的货架上未摆放有“步步为赢”辣条,也未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被投诉人的店铺内购买的过期“步步为赢”辣条。就此情况,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在此期间也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申请人以人在岳阳为由拒绝现场调解,且被投诉人也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商行销售已过期的“步步为赢”辣条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告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办结反馈,告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且决定终止对该投诉的调解。申请人对该办结反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投诉详情网页截图
2.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4.现场笔录(2023年10月7日)
5.现场笔录(2023年6月13日)
6.投诉附件(6元微信支付记录、步步为赢辣条照片)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投诉到全国12315平台,被申请人当日就在平台上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10月10日作出办结反馈,程序合法。
在事实方面,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查实,案涉经营者店铺货架上未摆放有“步步为赢”辣条,也未发现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照片是“步步为赢”片片豆制品,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超期食品就是在案涉经营者店铺购买,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后,根据上述查实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作出了办结反馈。被申请人的上述履职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