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5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80034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2-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人:程某某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街道**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58523859641,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签收,于2023年9月6日做出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至告知之日,共计38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程序超期,应当确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悉并受理程某某的《投诉举报信访件》后,指派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3年7月2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了上述《投诉举报信访件》,被申请人将于60日内作出回复。经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生产厂家,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9月6日将《关于程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的情况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二、关于程序问题答复如下: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8日收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访件后,于2023年7月24日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用时四个工作日;二是自2023年7月24日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将处理结果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用时32个工作日(44天),不存在程序超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一家名为“**家零食”的网店上购买了“海之最肉松饼”,支付10.5元。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配料为肉松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举报书,提供案涉举报线索并要求召回产品及相关举报奖励。快递面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书》后,指派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3年7月24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了上述举报,被申请人将于60日内作出回复。经被申请人查实: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生产厂家,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程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的情况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共计37个工作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实名举报书

  2.店铺商品购买截图及产品照片

  3.关于程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的情况答复

  4.受理告知短信截图

  5.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书,经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程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家食品经营部的情况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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