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4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7589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2-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石某某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县**村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石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食品专营店上花费11.8元购买银城湘味香辣田螺,订单编号:230810-639704779543753。申请人在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包香辣田螺已经变质胀包。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变质食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经核查发现涉案商家已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向消费者告知如收到漏气、破损产品可拒收。涉案商家同意退货更换,且已退款但拒绝赔偿,并表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将办结结果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反馈结果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仅凭商家口述为依据作出的办结答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后被申请人督促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8日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经被申请人核查,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是具有销售香辣田螺的资格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售产品系合格产品;二是已告知申请人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产品破损、胀气,请勿食用,联系售后处理,并主动于2023年8月10日全额退款。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告知申请人产品运输中可能会导致产品破损、胀气,请勿食用,并联系售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被诉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被诉人进行教育。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的答复依法依规依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以11.8元的价格购买银城湘味香辣田螺20包,店铺名为“**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30810-639704779543753)。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变质产品至被申请人处。

  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调解终止,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店铺11.8元购买订单

  2. 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

  3.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4. 检验报告

  5. 情况说明

  6. 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发货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调解终止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中的涉案商家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香辣田螺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的香辣田螺系合格产品。商家已告知申请人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产品破损、胀气,请勿食用,联系售后处理,并主动于2023年8月10日全额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被诉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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