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一家名为“**食品旗舰店”的网店上购买了“香辣鱼尾”10包,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平台上,商家宣传图片上标注的是“活动价8.8起”的宣传字样,但是在实际购买链接上所有价格规格都比宣传的“8.8元”要高。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家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于是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后,于2023年7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告知案涉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且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遂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
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对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单(编号:1430902002023071990688763)后,立即指派了物价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经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食品旗舰店”商品“鱼排鱼尾爆辣超辣15g湖南特产**麻辣鱼批发休闲零食香辣味”主图上标示“30包鱼排/鱼尾活动价8.8元起”,但申请人实际付款价格与商家宣传的价格不符,申请人实际购买金额为12.79元。这是因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店铺关注券已失效,且申请人未领取3元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主图或者重新开通店铺关注券,但商家并未主观故意。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已将平台上的图片进行修改,并检查店铺内其他所有链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8日将核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了反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在一家名为“**食品旗舰店”的网店(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开设)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715-241675826151620),以12.79元的价格,购买“香辣鱼尾”10包。该网店宣传图片上标注了“30包鱼排/鱼尾活动价8.8起”的宣传字样。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以网店实际购买链接上所有价格规格都比宣传的“8.8元”高,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单后,于2023年7月20日在平台上进行了告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年7月28日作出办结反馈,告知案涉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且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投诉单网页截图
2.网店商品快照
3.购买网页确认订单截图
4.网店12.79元订单截图
5.网店经营者整改报告及图片
6.被申请人现场笔录
7.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平台上将受理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随后,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作出了办结反馈,告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且事实清楚,适应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