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衮某某
住所: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衮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餐饮店”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餐饮店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油泼辣子”,支付了6.9元。收到产品后,申请人发现案涉“油泼辣子”配料表中未标识出全部配料,且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厂家、厂址等信息,申请人认为该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案涉经营者。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餐饮店”的情况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不服,理由:1.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并没有明确告诉申请人该案件是否立案。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系实名举报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予以立案调查,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2.被申请人在联系不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处罚,拉入异常经营名单,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自2023年5月4日收到衮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即日受理并立即指派了汽车路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现场核查,发现益阳市资阳**餐饮店实体店已关门歇业,也无法联系上经营者,无法对申请人的退还货款和赔偿要求进行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且作出情况答复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益阳市资阳**餐饮店实体店涉嫌销售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湖南正宗农家自制香辣油泼辣子380g特惠装”的行为,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益阳市资阳**餐饮店实体店已关门歇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上益阳市资阳**餐饮店的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益阳市资阳**餐饮店的上述行为暂不予立案。
鉴于上述情况,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不予立案,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款和赔偿要求,由于被投诉人无取得联系而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也告知申请人如仍有异议,建议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懒政、渎职、失职行为,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一家名为“**餐饮店”的网店上购买了“油泼辣子”,支付了6.9元。案涉产品由玻璃瓶罐装,标有“纯手工制作”的封条,贴有标明品名、品牌、配料、食用方法、保质期、存储条件、生产日期的贴纸,但没有标注执行标准、厂家、厂址等信息。2023年5月1日,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请求就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依法退赔和奖励。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通过“**餐饮店”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5月25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餐饮店”的情况答复并邮寄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
2.店铺商品签收截图及产品照片
3.关于举报投诉“**餐饮店”的情况答复
4.**餐饮店门店关门的现场照片
5.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6.益阳市资阳区**餐饮店公示信息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和举报受理主体。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作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受理回复,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已受理并告知核查情况。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提交当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回复,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调查处理。经被申请人重新核查,发现案涉经营者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行政处罚程序无法进行,依法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针对投诉举报请求重新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餐饮店的情况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