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住 所:江西省丰城市**镇**小学旁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投诉“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休闲食品专营店涉嫌价格欺诈”的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休闲食品专营店上花费7.9元购买统一小当家干脆面,订单编号:230626-180407551591620。申请人认为商家在售卖的商品宣传页面上显示最低价为6.9元,但其购买链接中并无此价格商品可以选择,申请人认为商家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法》等,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受理后,经核查后发现申请人订单结算为7.9元的原因系产品涨价,商家未及时修改主图导致,商家已立即更改且无主观恶意,商家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并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终止。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将办结结果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反馈结果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为商家宣传中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并责令重新做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进行核查,后被申请人督促益阳**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公司同意补差价或退货退款,但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8日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经被申请人核查,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具有销售干脆面的资格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售干脆面系合格产品。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标注售卖产品价格为6.9元起,但实际结算订单为7.9元,系因为产品涨价,商家未及时修改网页主图,导致出现1元差价,现已整改完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在网店页面的宣传确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整改,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投诉的宣传瑕疵明确表示立即整改,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的通知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责令被诉人限期整改,至于投诉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以7.9元的价格购买统一小当家方便面10包(店铺名为“**休闲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30626-180407551591620)。2023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至被申请人处。
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调解终止,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店铺宣传、店铺7.9元购买订单、宣传页面整改等截图
2. 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
3.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4. 检验报告
5. 情况说明
6. 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库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于2023年7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调解终止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中的涉案商家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干脆面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的干脆面系合格产品。商家在其网店页面上宣传所售商品6.9元起而实际付款为7.9元,系商品涨价而未及时修改宣传图所致,现已整改完毕。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的通知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