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4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97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张某某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路**号**小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的情况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乡里专营店上购买山药雪软饼,订单编号:6919544886013990720。申请人收到案涉产品后认为,1.商家网页涉嫌虚假宣传,其一是宣传专注糕点60年,而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其二是商品名为“山药软雪饼”,但该产品实际仅使用少量山药粉。2.商家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评价,因此依法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对认为商家在网店页面上的宣传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被诉人限期整改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根据其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决定,责令重新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马上进行核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告知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督促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厂家同意退款,但申请人要求500元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并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经被申请人核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软雪饼的资质,其生产销售的山药软雪饼系合格产品,且产品中含有铁棍山药粉。根据厂家出具的说明,网店页面上所宣传的“老爷孙专注糕点60余年”是从小作坊时期起算,而非从公司实际成立时间2020年起算。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在网店页面的宣传确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整改,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宣传瑕疵明确表示立即整改,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责令被诉人限期整改,至于投诉提出的举报奖励和调解赔偿要求均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全面履职的情况。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2日在抖音平台以19.9元的价格购买铁棍山药法式软雪饼50片(店铺名为“乡里专营店”,查询是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6919544886013990720)。2023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处的方式,举报其购买的案涉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做虚假评价等问题。

  被申请人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于2023年7月26日进行了核查。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投诉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好评返现、店铺宣传、山药软雪饼配料表、店铺19.9元订单等截图

  2. 消费者投诉举报信

  3. 产品经营者信息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4. 情况答复、不予立案告知、通话记录

  5. 检验报告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举报信,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案中的涉案商家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生产软雪饼的资质,其生产销售的山药软雪饼系合格产品。商家在其网店页面上的宣传,虽有所夸张,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商家明确表示将立即整改网店页面上的宣传瑕疵。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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