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小区东门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上购买“盐:鸡翅”10包(30个),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网店宣传图片上标注的是“30个7.5元”的宣传字样,但是在整个销售页面中根本无此低价选项,30个最低也要12.5元,6个就要8.48元,实际到手价远高于经营者宣传的价格,且销量已达530件。申请人认为案涉经营者上述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XA35982978035)。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对其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指派了物价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保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10包(30个)盐焗翅尖,共计12.5元,后发现该网店宣传页面上标注30个7.5元,而整个销售页面中根本无此低价的选项,30个最低也要12.5元,且6个就已经要8.48元,实际到手价远高于经营者宣传价格,其实这是申请人未领取使用优惠券导致成交价格存在差异。据经营者描述该链接在之前有10包(30个)7.5元的活动,50包(150个)25.5元的活动,对部分老客户发放了5元的优惠券,做老客户促销,而新客户是3元的优惠券,申请人不是该公司的老客户,故领到3元的优惠券,没有享受图片上活动优惠的力度。案涉经营者已将平台上的图片修改,并检查店铺内其他所有链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5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邮政EMS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申请人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名为“**保健食品专营店”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602-420022885133264),以12.5元的价格,购买“盐焗鸡翅”10包(30个),但案涉网店宣传图片上标注的是“限时30个7.5元”的宣传字样。申请人以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协商,督促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以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23年7月5日将该告知书邮寄(EMS1206307159536)给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
2.店铺商品快照
3.订单截图及签收截图
4.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5.投诉举报信信封及邮件轨迹截图
6.不予立案审批表
7.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8.中国邮政邮寄凭证(EMS1206307159536)及截图回执
9.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整改说明及图片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和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取证,组织双方平等协商,督促经营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调查,就投诉受理、举报立案程序进行告知。因此,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告知投诉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