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依法重新履职,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回复文件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开设的网店上购买“平汝虾鱼蛋辣条”,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网络平台上,商家宣传图片上标注的是“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的宣传字样,但是在实际购买网页上却没有该购买选项,申请人购买40包(20包送20包)支付了13.38元。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家上述行为涉嫌价格欺诈,低价引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作出了情况答复,告知案涉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广告宣传行为并无违法违规情况,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履职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立即指派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及证据采集,发现商家销售的价格不存在违法行为,涉案产品价格到手价5.8元起(买50包送50包标识为活动促销方式)并非只要5.8元。产品购买网页共设置选项6个,其中(买5包送5包)5.18元选项,券前7.18元,店铺券减2元,活动折扣券后5.18元,后台操作取消折扣活动则显示这一选项(5包送5包)5.8元。因此,并非如申请人投诉所称的没有5.8元宣传金额的购买选项。同时,申请人购买时所选的并不是(5包送5包)5.18元选项,而是(买20包送20包)14.38元,且最终实际上只支付了13.38元,不存在多支付价款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以情况答复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行政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在店铺名为“**零食”的网店(由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开设)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522-362807305012483),以13.38元的价格,购买“平汝虾鱼蛋辣条”40包(20包送20包)。该网店宣传图片上标注了“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的宣传字样。之后,申请人以商家“宣传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涉嫌价格欺诈、低价引流,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宣传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的情况答复,并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宣传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情况答复
2.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未签名)
3.网络页面价格说明商品快照
4.店铺13.38元订单截图
5.网络经营者证照信息
6.网店经营者作出的“关于客户李某某举报的情况说明”
7.案外人夏某某的订单截图
8.被申请人现场笔录及取证的网页截图
9.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5月31日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核查的情况及采集的证据证实,虽然案涉企业在网店主图上标注了“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的宣传字样,但是案涉商家也对上述两组宣传字样,在字体大小及排序上做了区分标注,“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为活动促销方式,是两个促销亮点的意思表示,并非申请人理解的“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并且在案涉产品购买页面中,有6个购买选项,分别为(50包送50包)32.78元、(30包送30包)20.82元、(20包送20包)14.38元、(25包送25包)18.06元、(15包送15包)11.62元、(5包送5包)5.18元,这些选项能清晰区分出几类购买数量导致的价格差异,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形。另外,被申请人也查实,买5包送5包(实发10包),券后价5.8元,活动折扣后5.18元,购买选项显示最小金额5.18元,实际上消费者获得了比宣传的5.8元起更优惠的价格。申请人选购的(20包送20包)14.38元,最终实际上只支付了13.38元,进一步印证了消费者获得了比宣传更优惠的价格,商家并未欺诈消费者的事实。被申请人核查上述情况后作出的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有关情况答复,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宣传买50包送50包到手价5.8元起,实际没有该购买选项”情况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