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28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50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刘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建材对面10米。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益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XA49877895043),投诉举报商家涉嫌价格欺诈,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对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进行告知,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休闲食品专营店”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419-515647794612483),以9.62元的价格,购买“魔芋/素毛肚/混合味”30包。之后,申请人以该店经营主体益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收到了该投诉举报信。另查,“**休闲食品专营店”网店营业执照信息与网店食品证照信息不一致,案涉网店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企业名称为“益阳**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食品证照公示企业名称为“湘潭**商贸有限公司”。而申请人提供的“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中显示的网店营业执照信息与网店食品证照信息中的企业都是“湘潭**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未签名)

  2.店铺商品快照

  3.店铺9.62元订单截图及签收截图

  4.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

  5.投诉举报信信封及邮件轨迹截图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应当自2023年4月24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其回复过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也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告知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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