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2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4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肖某某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中心**座**楼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鱼排”20包,支付了13.8元,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发现案涉“鱼排”首页宣传主图上标注“20包仅12.8元”字样,实际上申请人支付了13.8元。申请人认为网店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经营者。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调查,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另,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前,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为由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因收到了案涉投诉举报的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因此表示自愿撤回该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一家名为“**食品旗舰店”的网店上购买了“鱼排”20包,支付了13.8元,订单编号为:230417-332650259453269。该订单涉及的宣传主图上显示“20包12.8元”字样,但是申请人支付的价格是13.8元。申请人以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进行举报。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

  2. 店铺商品下单截图及商品快照

  3. **食品旗舰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4. 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举报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