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19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3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肖某某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中心**座**楼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XK00005206635),投诉举报商家涉嫌价格欺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对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进行回复,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在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名为“**专营店”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417-151089376893269),以13.8元的价格,购买香辣味“卤鸭心”20包。之后,申请人以商家涉嫌价格欺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

  2.店铺商品快照及下单页截图

  3.店铺13.8元订单截图

  4.网店经营者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5.投诉举报信信封及邮件轨迹截图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应当自2023年5月4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其回复过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也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告知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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