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建材对面10米。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老婆饼”28包,支付了9.8元,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收到产品后,申请人发现案涉“老婆饼”首页宣传主图上标注“28包8.9元”字样,实际上申请人支付了9.8元。申请人认为网店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经营者。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调查,未全面履职,应依法确认该情况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一家名为“**零食专营店”的网店上购买了“老婆饼”28包,支付了9.8元,订单编号为:230411-215000032052483。该订单涉及的宣传主图上显示“28包8.9元”字样,但是申请人实际支付的价格是9.8元。申请人以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进行举报。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答复,答复申请人不予支持其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签收截图
2.店铺商品签收截图及商品快照
3.**零食专营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4. 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答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举报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