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1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3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兖某某

  住所: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兖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兖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家餐饮店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油泼辣子”,支付了6.9元。收到产品后,申请人发现案涉“油泼辣子”配料表中未标识出全部配料,且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厂家、厂址等信息,申请人认为该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案涉经营者。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兖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不服,认为该情况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应依法撤销该情况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一家名为“**家餐饮店”的网店上购买了“油泼辣子”,支付了6.9元。案涉产品由玻璃瓶罐装,标有“纯手工制作”的封条,贴有标明品名、品牌、配料、食用方法、保质期、存储条件、生产日期的贴纸。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兖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答复”,答复申请人的内容为:1.**家餐饮店实体店已关门歇业;2.拼多多平台已下架停业,经核查该店没有网络经营资质;3.经工作人员核查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

  2.店铺商品签收截图及产品照片

  3.关于兖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答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兖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举报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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