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10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28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郭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局长

  申请人郭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5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违法;2.责令赔偿申请人因行政拘留导致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儿子许某某被故意杀害一案,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于是其在2023年2月24日前往国家信访局,就该一事项进行信访登记。之后,国家信访局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将该案涉登记的信访事项转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部门却没有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再次前往北京,于2023年3月20日、3月23日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并受到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的依法接待。

  申请人认为其上述信访登记行为系合法登记合法信访,并未扰乱信访秩序。同时申请人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错误:1.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为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即益资公(治)决字〔2022〕第0409号公安行政处罚,但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的作出并没有合法依据;2.申请人是在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信访,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没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5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其子许某某被故意杀害一案,已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判决。但是申请人对判决不服,开始上访、闹访。被申请人多次到市级、省级、中央级国家机关上访,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多次做工作,申请人也于2014年签订了自愿停访息诉承诺书。但是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伙同他人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并躲避地方工作人员的劝阻。2023年3月20日、3月23日申请人再次到国家信访局重复进行登记上访。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并依法询问了申请人,询问了证人熊某某、邱某某、段某某,并收集了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郭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益阳市资阳区信访局出具的《2023年进京越级访明细表》、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4初311号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益资公(治)决字〔2022〕第04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被申请人依据以上证据,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申请人在外地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辖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程序送达了申请人,并通知了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应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之子许某某被故意杀害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人夫妇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申请人认为该判决没有满足其要求,开始上访、闹访。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以此信访事项来到益阳市人大常委上访并宣称跳楼,引发围观,导致金山路交通堵塞。2016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人以此信访事项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举状纸,拦截来往车辆等方式上访,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申请人上述行为,被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8年5月23日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11月21日,因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又以同样信访事项前往北京上访,并对前往北京劝返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

  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又以同样信访事项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重复提出撤销其子许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清水潭死亡一案的原审判决,重新立案,并依法追究原办案人员的责任等请求。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就上述信访事项又向国家信访局走访登记。2023年3月30日,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郭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回复申请人对儿子死亡判决一案定罪量刑如有异议,建议其走法律程序。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就上述信访事项又向国家信访局走访登记。在此期间,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劝访、劝返。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在北京丰台区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将申请人抓获。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后,由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将申请人送益阳市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现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5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4.到案经过及郭某某户籍证明

  5.郭某某的陈述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6.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

  7.熊某某的证言

  8.邱某某的证言

  9.段某某的证言

  10.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郭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11.益阳市资阳区信访局出具的《2023年进京越级访明细表》

  12.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4初311号刑事判决书

  13.益资公(治)决字〔2022〕第04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为本案适格主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是本案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对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有管辖权。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年来,申请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重复上访、闹访,相关机关人员也对其进行了多次的劝阻,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所提出的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案涉信访事项,建议其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其在2022年11月21日因前往北京上访、辱骂劝访工作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又一次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进行重复登记上访,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再一次前往北京劝访。以上事实,有证人熊某某、邱某某、段某某的证言,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申请人信访的答复意见书、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益资公(治)决字〔2022〕第04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进京越级访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551号),对申请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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