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7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24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蒋某某

  住 所: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8日(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经营的网店上购买“芝麻切糕”,订单编号:220913-654615520082038。申请人收到案涉产品时认为,虽然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是产品存有异味,可能变质、污染物超标,且网站上刊载的贮存条件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不一致等。因此,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批发部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以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为由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不予立案的回复事实依据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马上进行核查,联系申请人了解情况,并收集了相关材料。经核实,案涉产品购买网店是由**批发部设立经营,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沂水县**食品有限公司。

  经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批发部有向供应商索要案涉产品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网站平台发布的产品信息均按产品包装发布。同时,在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申请人描述的变质产品。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上将不予立案决定回复了申请人,并告知其已现场责令商家按食品安全要求做好食品的储存、运输、查验销售等工作。并在12315平台回复信息之前,也就是11月25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告知如有异议,建议举报生产厂家或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在店铺名为“**零食铺”的网店(由**批发部开设)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20913-654615520082038),以5.8元的价格,购买“芝麻切糕”250克。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举报其购买的案涉产品涉嫌变质、污染物超标等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进行了核查,查实**批发部购进案涉产品时,向案涉产品生产厂家沂水县**食品有限公司索要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案涉产品检验报告,**批发部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举报详情

  2.消费者投诉举报信

  3.店铺5.8元订单截图

  4.产品经营者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5.产品生产者信息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6.检验报告

  7.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提供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申请人描述的变质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8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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