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园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责令书面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其至今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属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1月12日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网络平台购买佳龙亲亲嘴辣条1份(店铺名为“**食品专营店”,查询是由益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订单编号为221213-672362741133264)因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并作出回复。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收到该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信访回复
2. 举报登记表
3. 物流信息截图
4. 投诉举报信
5. 购买产品截图
6. 购买产品物流
7. 购买产品经营者信息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称其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但经核查相关证据,该份回复没有明确的回复主体和对象也未加盖公章,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回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告知投诉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并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