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未履行告知义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违法。
(二)责令其依法履职,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材料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并于2022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告知函》。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在“某某某生活超市”购得690289025xxx双汇水晶腊肠200g计2袋(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5日,保质期6个月)。因产品已过保质期,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告知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登记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购物小票、投诉举报函及快递查询结果,《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告知函》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邮寄投诉举报函,邮寄查询结果证实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邮寄《告知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登记核查,否则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按期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登记予以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无法律法规依据。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本案被申请人均未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投诉举报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