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zyqsfj/2022-1651727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9-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11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投诉反馈不服(举报编号:143090200202205094731xxxx)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该投诉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3日在网络平台购买“苹果醋柠檬蒜姜汁”一瓶(店铺名为“某某食材坊安化黑茶”,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店”,订单编号为260934512505849xxxx)。申请人收到快递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资质等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在12315平台投诉并提供所有证据。被申请人2022年5月18日作出“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联系不上经营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程序,已跟投诉人解释清楚”的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认为此款饮料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资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以商家“未在实地经营”为借口,推卸、不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马上进行核查,调取了被投诉的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店的注册资料,于5月16日根据注册相关信息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店位于益阳市万源学校南边,现为长春经开区某某二楼,执法人员到达该地后发现为居民住房,大门紧闭,无法进入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中如实记录并邀请了见证人签字,后附相关照片;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指出提供了写有商家电话的快递标签,本局并未收到该标签,执法人员多次尝试通过登记的电话和微信联系,亦未能联系上被投诉人,在穷尽所有联系途径后如实对申请人反馈了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已按程序履行执法责任,绝不存在包庇违法商家、不依法履职的行为。后执法人员经市监系统销售入录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二、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被投诉人在其淘宝店“某某食村坊安化黑茶”销售的“苹果醋柠檬蒜姜汁”饮料配料为生姜、大蒜、柠檬、苹果醋,使用的大蒜、柠檬、生姜为农家自产,没有其他复杂机械加工及化学添加程序,应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范围,且被投诉人在其淘宝店铺中明示了:“下单购买表示您知晓并认可产品为初级农产品说法”。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上述产品在销售页面陈述了:“本产品装入容器是为了快递送达,不作为预包装产品销售,……本产品为初级食用散装农产品,如您有特殊克重需要,可联系客服……”,上述产品是没有预先定量包装的产品,因此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被投诉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被投诉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

三、执法人员经多种途径尝试仍无法联系被投诉人,因此无法实际取得上述产品包装,根据上述产品在淘宝平台产品销售页面内容展示的产品包装,包装上已显示了产品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日在网络平台购买“苹果醋柠檬蒜姜汁”一瓶(店铺名为“某某食材坊安化黑茶”,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店”,订单编号为260934512505849xxxx)。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资质等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在12315平台投诉并提供所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受理该投诉,5月16日根据注册相关信息进行了实地检查,因现场大门紧闭,无法进入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中如实记录并邀请了见证人签字,后执法人员多次尝试通过登记的电话和微信联系,亦未能联系上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被投诉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被申请人在穷尽所有联系途径后于2022年5月18日如实对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淘宝购物记录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产品实物照片、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被投诉人微信截图、被投诉人注册信息及产品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的被举报食品“苹果醋柠檬蒜姜汁”系“某某食材坊安化黑茶”(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店”)生产的食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苹果醋柠檬蒜姜汁”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将食用农产品表述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再据《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此,判断涉案“苹果醋柠檬蒜姜汁”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加工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本机构认为涉案产品“苹果醋柠檬蒜姜汁”是以生姜、大蒜、柠檬、苹果醋为原料的发酵型果蔬汁饮料产品且销售者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认定其开展的经营活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予以规范,另外,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该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本机构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有义务对其辖区范围内的生产销售者履行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43090200202205094731xxxx号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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