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朱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举报编号:14309020020220117957xxxxx)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7日在网络平台购买“某某蛋黄酥(红豆味)”一份(店铺名为“某某美食坊”,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美食坊,订单编号为23405688021802xxx)。申请人收到快递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无蛋黄配料含量、销售商食品包装污染等问题,于2022年1月17日在12315平台举报并提供所有证据。被申请人2022年1月26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现有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马上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被举报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美食坊销售的“蛋黄酥(红豆味)”食品进行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1.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马上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调查情况,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 答复人查看了被举报食品的包装,其上有厂名厂址、生产商联系方式、生产日期、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其配料表上标注有红豆、咸鸭蛋黄、鸡蛋等配料,答复人认为:《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中所指的“特别强调”,是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食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被举报食品标示的“红豆味”是生产厂家对该食品的一种分类,“蛋黄酥”是商品名称,二者都是真实反映食品属性,并不是一种特别强调,故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没有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
3. 食品检验可以请专业的检测公司检验,也可以生产厂家自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答复人查看并复印了被举报食品2021年11月4日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蛋黄酥(红豆味)”由某某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申请人购买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再出厂的情况。
4. 答复人查看了被举报食品的包装,未见食品包装污染问题,举报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食品被污染的证据,无法证被举报食品污染变质。
综上,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7日在网络平台购买“某某蛋黄酥(红豆味)”一份(店铺名为“某某美食坊”,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某美食坊”,订单编号为234056880218022xxxx)。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无蛋黄配料含量、销售商食品包装污染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查处并回复。经调查,经营者均能提供申请人举报的“某某蛋黄酥(红豆味)”相关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合格。被申请人2022年1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消费者购物记录、消费者实名举报书、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回复情况、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益阳市资阳区某某美食坊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湖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某某食品销售单、湖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某某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的被投诉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某某蛋黄酥(红豆味)”系湖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被投诉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投诉产品及包装均检验合格。就申请人认为无蛋黄配料含量的问题,涉案产品标识“红豆味”是生产厂家对该食品的一种分类,“蛋黄酥”是商品名称,二者都是真实反映食品属性,并不是种特别强调,故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没有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区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的资格和职责权限,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