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宗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未履行告知义务(挂号信单号:XA241321xxxxx)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41321xxxxx)。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12月24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置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故申请人十五个工作日加上告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并未收到立案告知,申请人认为应当属于特殊情况,故又等待了十五个工作日,然而至今被申请人都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行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局收悉宗某邮寄的“举报投诉信”(XA241321xxxxx)后,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举报投诉人邮寄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MS1263110783998),明确告知申请人:“近段有部分不法人员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编构虚假事实,在我区诈取生产、经营业主合法财物的事件频发,严重扰乱本地经营秩序,损害营商环境。为确保依法举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对每一件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实名登记核查,并上传本地司法平台备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置。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请举报投诉人在十日内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实名举报的事实),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此类投诉举报”。明确提示:“为确保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建议使用MS邮寄。”另查明:申请人宗某已于2022年3月5日16点23分本人签收我局邮寄(MS1263110783998)送达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应当知晓告知事项。但我局至今未收到申请人宗某任何相关证明资料。鉴于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前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的产品“绿茶”所用执行标准GB/T14456.1里面并无等级区分而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等级“一级”是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答复人认为:依据《GB/T14456.3一2016绿茶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中有关于青绿茶按照感官品质要求分等级的具体标准,可按照标准划分等次,申请人所投诉绿茶产品生产厂家经出厂检验后按照《GB/T14456.3一2016绿茶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划分等次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超市购买了一份“南某某绿茶”(生产商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后发现该产品“绿茶”所用执行标准GB/T14456.1里面并无等级区分,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等级“一级”无任何依据,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单号为XA241321xxxx)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单号为MS12631107xxxxx),请申请人在十日内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实名举报的事实),否则将不予受理此类投诉举报。快递派件信息证实该邮件已于2022年3月5日16点23分本人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对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购物小票、南某某绿茶产品图片、投诉举报函及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及说明书、《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邮寄投诉举报函,邮寄查询结果证实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邮寄《告知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登记核查,否则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按期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登记予以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无法律法规依据。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本案被申请人均未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投诉举报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