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反馈不服(投诉编号:14309020020220611129xxxx)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就其投诉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标签问题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在抖音平台购买“某某秘制小甲鱼”一份(生产者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订单编号为4942228544071896358)。申请人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有肉眼可见大量花椒配料,但产品店铺介绍页面及产品配料表没有明确表明麻辣或清晰明确表示出有花椒成分,只标注了辛香料,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解释了产品的配料表中辛香料含花椒,投诉人不接受该解释,工作人员建议其他途径维权,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1. 被投诉人为我区获证生产企业,证照齐全。
2. 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4.1.3.2规定“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标示方式:“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答复人查看了被投诉食品的包装,其配料表上标注有甲鱼、辣椒、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调味料酒、麦芽糖制品、酵母提取物、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答复人认为:香辛料作为加入量倒数第二的配料,其加入量很少,被投诉人也陈述其加入量不足2%,申请人没有提供花椒加入量超过2%的证据,依据C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花椒作为香辛料之一,当各种香辛料加入总量不超过2%时不需要标示其具体名称。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答复人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存在答复人“对被投诉的违法企业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在抖音平台购买“某某秘制小甲鱼”一份(店铺名为“某某辣椒王”,生产企业名称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订单编号为49422285440718xxx)。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没有明确花椒成分,只写明辛香料,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立刻开展核查,经调查,被投诉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花椒属于香辛料之一,依据C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当各种香辛料加入总量不超过2%时不需要标示其具体名称,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就查明的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了反馈。申请人对反馈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抖音购物记录、产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的被投诉食品“秘制小甲鱼”系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被投诉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销售者。就申请人认为产品配料表没有明确标示花椒成分而仅标明辛香料的问题,依据C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和4.1.3.1.3的规定,复合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因此,该食品的产品配料表标识没有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区域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意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