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1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臭豆腐”一份(店铺名为“旭X食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益阳市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平江县XX食品厂”,订单编号为210501-257.......)。申请人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整体使用一次性包装袋,气味刺鼻并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硫酸亚铁”等防腐剂,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在12315平台举报销售者。被申请人2021年6月8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检测报告是否为申请人购买批次的产品不得而知,且对于产品是否含有防腐剂合格未予答复,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答通〔2021〕19号)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交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臭豆腐”10包(店铺名为“旭阳XX食品专营店”,企业名称为“益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平江县XX食品厂”,订单编号为210501-25........),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收到货物,因收到产品气味刺鼻并怀疑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并回复。被申请人2021年6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理由:被投诉人投诉的产品商家均能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产品涉嫌使用防腐剂,如有证据建议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申请处理。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未尽法定审查责任,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被申请人有管辖权,申请人仅需提供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按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资复答通〔2021〕19号)和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答复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1. 撤销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2.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