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组织消费纠纷调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举报编号:1430........),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粤X大药房购买到的“老中医补肾丸”涉嫌假药,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3月14日、2021年3月24日通过拨打市长热线和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就第三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组织调解、给予最高奖励。但被申请人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组织消费纠纷调解,责令第三人召回涉案产品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依据申请人的投诉诉求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属于没有履行职责,涉嫌行政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粤X大药房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信后,当天对该药店进行了调查,证实了投诉人举报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将已销售的产品召回,并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说明书标注了功能主治等内容的产品进行立案。2021年4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沟通了解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正在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在谈到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时,申请人明确表示要求药店至少给予3倍以上货款赔偿否则不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当场回复申请人,药店负责人不同意给予赔偿,难以调解,请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申请人表示其会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申请,只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药店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而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4月19日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已立案;6月4日、6月28日、8月2日执法人员先后向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告知被申请人目前对药店处理的情况及被申请人调解情况,最终因申请人要求太高而未能达成调解意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调解方式和电话回复并无不可,且投诉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组织现场调解和书面回复请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被申请人依法、正当、合理行使职能,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1年3月期间,3次在粤X大药房购买涉案药品“老中医补肾丸”(标称生产商:香港XX生物技术公司;规格:300毫克×10粒装;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7)第XX号;有效期:三年)并通过微信方式共支付7100元。申请人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具有药物属性,但并非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其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均为虚假信息,涉嫌销售假药。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对粤X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经立案调查后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案字〔2021〕74号),并于2021年6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外包装说明书照片、微信付款账单、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申请人通话记录、被申请人与药店负责人祝令微信调解记录、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案字〔2021〕74号)、邮政快递单。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申请人购买“中医补肾丸”与经营者粤X大药房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虽将处罚情况告知申请人,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诉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或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对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调解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义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