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成立,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益阳市市场监管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举报编号:1430902002021053078986448)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在拼XX平台购买“臭豆腐”一份(店铺名为“点XX”,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世X副食批发部”,生产商为“湖南怡XX食品有限公司”,订单编号为210501-301774961550625)。申请人收到快递后查询发现该产品气味刺鼻并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规行为,于2021年5月30日在12315平台举报并提供所有证据。被申请人2021年6月3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检测报告是否为申请人购买批次的产品不得而知,且对于产品是否合格未予答复,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现有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马上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调查情况,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生产厂家提供了关于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说明,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均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同时,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人答复申请人其所举报的事项是否立案是一种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举报事项如果成立亦可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线索,但并未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的请求权,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上述权利,且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日在拼XX平台购买了一份“臭豆腐”(店铺名为“点XX”,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世X副食批发部”,订单编号为210501-301774961550625)。申请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气味刺鼻并怀疑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并回复。经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该店均能提供举报人举报的“臭豆腐”产品相关的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因此不予立案。被申请人2021年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拼XX购物记录、消费者举报书、举报平台举报单、益阳市资阳区世X副食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关于我司“长沙臭豆腐”含“苯甲酸钠”的答复函、湖南怡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长沙臭豆腐”产品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的被举报人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其销售的“长沙臭豆腐”系湖南怡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被举报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被举报产品检验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区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受理的食品药品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举报人的资格和职责权限。现已查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了调查处理结果,程序合法。此外,本案申请人的举报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作出回复,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