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7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所作益公资(马)决字〔2021〕第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拘留通知没有送达申请人,也未通知申请人家属,程序违法。申请人开设的麻将室系娱乐活动,不是赌博场所,没有突破“赌博”底线且顶格处罚明显违反行政处罚目的,被申请人实体处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益阳市公安局马良派出所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处罚人罗某某宣告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罗某某签字确认,同日向罗某某的家属彭学文直接通知,并由罗某某签名确认。二、2021年5月12日22时许罗某某开设的香香棋牌室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罗X等人以最低5元一局、最高20元一局、抽水10元/人在香香棋牌室打红中麻将。罗某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诉称的“娱乐活动”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罗某某提出的实体处理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2日,益阳市公安局马良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开设的香香棋牌室存在赌博行为。经现场检查,查获罗X等10人在打红中转转麻将,最低5元一局、最高20元一局,申请人抽水10元一人,民警当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1年5月13日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在其询问笔录中注明了传唤通知家属的情况。在查明申请人提供赌博条件的事实后,在笔录中告知将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后该案转为快速办理案件,2021年5月13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同日向申请人家属彭XX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保全证据审批表、保全证据决定书、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转为快速办理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资(马)决字[2021]第0209号》、拘留执行回执、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罗某某询问笔录、罗X等证人询问笔录及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缴获的赌资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资(马)决字[2021]第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