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备案表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 |
开具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单位 |
单位 |
1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相关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因工导致受伤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 |
暴力伤害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因暴力伤害导致受伤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3 |
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受伤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五)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4 |
因公外出受伤、宣告死亡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宣告因工死亡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六)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5 |
抢救和死亡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七)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6 |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八)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8 |
革命伤残军人证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九)款: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部队、民政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7 |
旧伤复发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时证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第(九)款: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8 |
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用于申报工伤认定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用人单位或设立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9 |
死亡证明(无火化证原件或者火化结算单原件或者医院死亡证明原件情况下提供) |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
《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开具证明的单位仅限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死者原工作单位(非改制破产企业) |
2020年6月30日前 |
10 |
死亡时间证明(无火化证原件或者火化结算单原件或者医院死亡证明原件情况下提供) |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停发 |
《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 |
2020年6月30日前 |
11 |
土葬证明 |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停发及死亡时间确认 |
《社会保险法》《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 |
2020年6月30日前 |
12 |
死亡证明(无火化证原件或者火化结算单原件或者医院死亡证明原件情况下提供)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停发 |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死者工作单位 |
2020年6月30日前 |
13 |
行动不便,居住在异地、国外未进行人脸建模的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 |
领取退休待遇资格认证 |
《社会保险法》;《关于做好我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4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 |
社保经办机构 |
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大使馆或领事馆 |
2020年6月30日前 |
14 |
身份认定证件或证明 |
用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7〕108 号 |
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村、社区一级 |
2020年6月30日前 |
15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用于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7〕50 号 |
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2020年6月30日前 |
16 |
未就业证明 |
用于申报就业困难人员 |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益人社函[2018]1号) |
就业办 |
社区 |
2020年6月30日前 |
17 |
灵活就业证明 |
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
《益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益人社发[2017]68号) |
就业办 |
社区 |
2020年6月30日前 |
18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警部门 |
2020年6月30日前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19 |
居民暂住证或居住凭证 |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湖南省2017年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机关 |
2020年6月30日前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2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创始人无犯罪记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
公安机关 |
2020年6月30日前 |
第三章第十一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
21 |
收养登记证明 |
符合收养条件,符合孤儿、弃婴条件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医院、村(居)委会、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残联 |
2020年6月30日前 |
22 |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部队政治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3 |
婚姻登记证明 |
补领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原办证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6 |
职业健康体检证明、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
申请办理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7 |
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时所需提交场地、人员、水质符合要求证明 |
申请人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时所需提交场地、人员、水质符合要求证明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
卫生行政部门 |
饮用水供用单位 |
2020年6月30日前 |
28 |
计划生育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
区卫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30日前 |
29 |
计划生育证明 |
申请人申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时需提交相关资料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 |
区卫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30日前 |
30 |
医疗器械许可经营场所证 |
证明经营场所地址的合法性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 |
2020年6月30日前 |
31 |
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时,提供能证明该公司住所合法的凭据 |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应提交: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5.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2020年6月30日前 |
3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持证上岗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区卫健局 |
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完成培训的记录
6、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两次考核合格证明 7、村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9、所在村委会拟继续聘用证明 |
2020年6月30日前 |
33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区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20年6月30日前 |
34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有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供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区应急局 |
储存设施生产销售企业 |
2020年6月30日前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他条件的有关材料。 |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