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04 17:51 信息来源:资阳区科技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省层面有关后补助,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后补助。

(一)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20〕12号)规定:

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卖方为市域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买方为市域内企业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给予补助。同一合同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对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登记的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可以作为加分项。

(四)《资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益资政办发〔2019〕8号)规定: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本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技术引进方技术交易额2%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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